![]() |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时间:2007-4-9
查看"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的相关新闻
92%的高通过率,绝佳的内部资料,最好的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第五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加强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提高面试水平,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面试考官是对应考人员进行面试测评的实施者;面试考官应当由通过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面试考官应当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一定的面试工作经验,参加过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掌握面试技法,对应考人员评价准确;能对改进面试工作提出有益建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用人部门也可聘请部门内有关领导或部门外有关专家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 第六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三)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公务员面试组织实施部门的聘请,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非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不被免除面试考官资格;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建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务院各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的评审和授予。 国务院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面试考官资格申请的审核。 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包括负责录用考试工作的行政首长、业务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等。 第九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录用管理部门推荐,填报面试考官资格评审表,由所在部门审核; (二)接受国务院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格评审材料及申请人的面试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审议,认定面试考官资格; (四)经审批合格者,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证书》。 第十条面试考官拒绝或无法履行其义务,或在面试工作绩效考核中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经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十一条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人事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工作业绩档案,将面试考官在每次面试中所承担的工作、面试的人数以及面试的绩效等记录在案,并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面试工作年度考核,填写面试考官业绩考核表。考核结果作为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定期组织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及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的面试技法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定, 合格者发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是认定面试考官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到365Key] [关闭窗口] [大 中 小] [更多公务员考试真题/辅导/经验谈] [打印] 相关新闻有关于考试的问题?来知识堂,专家为你解答!
|
本级分类列表|新闻消息||公共基础| |行政能力| |面试相关| |时事申论| |经验之谈| |公开选拨| |国家公招| |省市招考| |政策法规| |其它相关| |教材推荐| 阅读排行·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训练题
·2002年汕头市城管执法局录用公务员面试部分试题(概要) ·公务员考试面试问答真题集32题(含答案) ·公务员面试秘诀:如何与考官进行非言语交流 ·经典推荐:2007公务员面试必看7道题 ·丽水国税系统公务员考试已开始网上报名 ·浙江金华2003年10月18号警察面试题及解答 ·公务员面试技巧:实话实说还是变着法子说优点 ·2007年8月17日公务员考试面试题 ·国家公务员面试注意事项 文章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