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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作者:未知 来自:未知 时间:2007-10-31
查看"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相关新闻 92%的高通过率,绝佳的内部资料,最好的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获得利益。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 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4.没有合法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重要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收藏到365Key] [关闭窗口] [大 中 小] [更多公务员考试真题/辅导/经验谈] [打印] 相关新闻有关于考试的问题?来知识堂,专家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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